从物权的角度看,对国土资源管理中的两大基本物权——土地权利和矿业权,《物权法》在肯定和继承现有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的基础上,又作出了许多创新性的规定,其中对矿业权属性的界定,对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乃至矿产资源法制建设都将产生重大的影响。这些,都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、更高的要求。
一段时期以来,一些地方以各种各样的理由强行回收探矿权时,尽管探矿权持有人难以接受,但也无可奈何。而《物权法》对于矿业权属性的界定,即矿业权适宜用益物权制度,无疑发出了这样的信号——今后政府如果在矿业权未到期以前收回矿业权,不仅需要提供动用“公权力”的法理依据,划定“公共利益”的界限,还要给予矿业权人足够的财产补偿。
可以预见,随着《物权法》的实施,矿业权人也将会更加有力地维护自身的权利,更主动地依法保护自己的探矿地和矿山,以往那种乱采滥挖、无证开采、越界开采、违法勘查将会受到来自政府管理部门和矿业权人的双重打击,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将会走上更加良性发展的轨道。
作为国土资源管理者,更要认真领会《物权法》的实质,牢固树立物权观念,要时刻以尊重管理相对人的物权为前提,不能随意取消当事人通过合法手段取得的矿业权,更不能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损害国家、集体和公民个人的财产权利。
可以说,《物权法》的实施,是对国土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的一次检验。从这个层面来讲,《物权法》的实施,将有力促进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,对我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事业的发展也是一大促进。希望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尽快行动起来,认真学习《物权法》,吃透《物权法》精神,进一步提升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水平和能力,开创矿产资源事业的新局面。

